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定日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试行)》等规定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藏政办函〔2025〕19号),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定日县本级行政规范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清单公布之日起,清单所列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性文件。清单以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合法性审核机构及相关单位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和公布、备案、清理等各项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要求。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改革实际,及时增减并经县政府同意后公布。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纳入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清单管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定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