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日县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抽查与纠错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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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19

第一条 为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抽查与纠错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有序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抽查组织。县政府所属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政策措施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实施抽查,适用本办法。

政策措施抽查是指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检查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的一种专项检查活动。

第四条 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抽查,每次至少抽查2个县政府工作部门和1个乡(镇)。

第五条 抽查内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增量文件审查情况、现行政策措施清理情况。

第六条 抽查范围。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发布的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谅解备忘录,“一事一议”形式的规定、决定、公告、通知、批复等具体政策措施。本年度已经被检查或已经被确定为第三方评估的单位不重复检查。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财政局、司法局应明确1名相对固定、责任心强、并熟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人员共同负责抽查工作。

第八条 抽查工作方法步骤。

(一)确定抽查对象。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当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抽查对象名单建议或召开牵头单位联络员会议确定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

(二)收集有关资料。抽查对象应将当年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自评报告、当年制定的政策措施目录、现行政策措施目录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并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政策措施目录应包含所有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一事一议”形式针对特定经营者的合同、协议等具体政策措施名称。

(三)组织抽查评价。组织实施抽查的联席会议办公室从抽查对象上报的政策措施目录中随机抽取3至5份,取得相应的文稿。抽查人员应全面评价抽查对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县联席会议办公室。也可以组织抽查人员到被抽查单位开展现场抽查。如遇复杂疑难问题,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召集抽查人员集中分析研究,必要时邀请上级部门或有关领域专业人员参加。

第九条 抽查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由九个方面组成:“工作部署落实情况(20分)”“增量政策措施审查情况(30分)”“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况(30分)”“总结分析(5分)”“宣传培训(5分)”“投诉举报(3分)”“材料报送(5分)”“督查考核配合情况(2分)”“经验做法(5分)”。抽查指标见附件,相关指标及分值可根据需要调整。抽查结果分4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含)为优秀;89分—80分(含)为良好;79分— 60分(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抽查对象存在以下问题之一,抽查结果不合格: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抽查;出台的政策措施未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审未审率超过抽查文件50%以上;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出台含有限制准入、指定交易、限制流通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抽查对象对抽查结果有争议,经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可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裁定。

第十二条 县联席会议办公室适时对抽查评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对抽查结果为优秀的提出表扬;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方向和整改时限,对抽查为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年度抽查评分有关情况应同时报县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抽取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报上级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处置;对虽未违反《反垄断法》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突出问题,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向抽查对象发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整改建议函》,提出整改建议;或者向抽查对象的上级单位发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行政建议函》,由其上级单位责令整改。

第十四条 抽查对象应当根据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关于现行政策措施清理有关规定,及时整改;对该废止的政策措施,应立即废止并向社会公示;需要调整执行的,应及时整改和调整。

第十五条 鼓励县联席会议向第三方专业机构、具备竞争评估能力的院校购买服务,开展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抽查等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