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规范全县用车管理工作,科学反映车辆行驶里程。参照区、市车辆油料费用报销制度,结合全县现行“一车一本”油料报销制度,进一步规范定日县公务车辆油料费报销标准。经定日县人民政府党组第26次会议、十届县委第53次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原定额核定的行驶里程及耗油量调整为按照实际行驶里程,区分车辆排气量测算耗油量上限额,以当日92(号)汽油价计算。
每辆车每公里耗油量的上限额如下:
排气量4.0L(含)以上:0.25公升/公里;
排气量3.5L(含)-4.0L以下:0.23公升/公里;
排气量2.5L(含)-3.5L以下:0.20公升/公里;
排气量2.5L及以下:0.18公升/公里;
以上油料费用报销标准为上限额,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乡镇卫生院、寺庙管理委员会在不突破该标准情况下,结合本单位经费承受能力、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自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本部门公务车辆实行实报实销制或每公里耗油量结算方式,报县财政局、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并严格执行。我县鼓励各单位公车使用油料费报销标准实行实报实销制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定额核定的行驶里程及耗油量测算方法同时废止。
定日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