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日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车辆油料费报销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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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8-16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规范全县用车管理工作,科学反映车辆行驶里程参照区、市车辆油料费用报销制度,结合全县现行“一车一本”油料报销制度,进一步规范定日县公务车辆油料费报销标准。经定日县人民政府党组第26次会议、十届县委第53次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原定额核定的行驶里程及耗油量调整为按照实际行驶里程,区分车辆排气量测算耗油量上限额,以当日92(号)汽油价计算。

每辆车公里耗油量的上限额如下:

排气量4.0L(含)以上:0.25公升/公里

排气量3.5L(含)-4.0L以下0.23公升/公里

排气量2.5L(含)-3.5L以下0.20公升/公里;

排气量2.5L及以下:0.18公升/公里

以上油料费用报销标准为上限额,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乡镇卫生院、寺庙管理委员会在不突破该标准情况下,结合本单位经费承受能力、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自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本部门公务车辆实行实报实销制或每公里耗油量结算方式,报县财政局、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并严格执行。我县鼓励各单位公车使用油料费报销标准实行实报实销制度。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定额核定的行驶里程及耗油量测算方法同时废止。

 

 

 

 

                                定日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