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关于公开征集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依法严厉打击传统及新型黑恶犯罪,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即日起至2027年7月,日喀则市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我市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十类新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1.“软暴力”催收类。为索取债务,对欠款人采取电话短信轰炸、骚扰亲友、PS侮辱图、网络曝光个人隐私、跟踪滋扰、上门纠缠、辱骂恐吓等“软暴力”手段逼迫还债。
2.恶意索赔类。为牟取非法利益,虚构、编造损害事实或以商家存在经营瑕疵为由,假借消费者维权、侵权索赔等名义,通过投诉、举报、诉讼、曝光、差评和滥用行政救济权利等方式对被害人施压,索要赔偿。
3.舆情敲诈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集、捏造、夸大涉及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招生、工程建设等行业领域主体的负面或不实信息,利用自媒体、网站、短视频等途径,通过持续曝光、批量转发、扩大影响等手段要挟,以“删帖子”“公关费”“宣传费”等名义,迫使被害人给付财物。
4.务工敲诈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招工平台物色目标,应聘成功后故意制造劳务纠纷、矛盾事端,向用工主体索要“误工费”“交通费”“餐饮费”,被拒后通过滋扰闹事、言语威胁、堵门阻工、扬言跳楼等“软暴力”手段或以申请劳动仲裁,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迫使用工主体给付钱财。
5.碰瓷敲诈类。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制造交通事故或虚构人身、财产被侵害假象,采取纠缠滋扰、聚众造势、曝光隐私等软暴力手段胁迫被害人给予赔偿。
6.强迫消费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餐饮住宿、医疗美容、家政装修、旅游购物等常见民生领域,通过虚构低价、夸大效果等方式诱骗被害人消费,通过中断服务、限制离店、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被害人购买高价伪劣产品或服务。
7.色情敲诈类。以地缘、亲缘等为纽带,通过网络交友软件招嫖,引诱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以怀孕、受伤、未满14周岁等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实施敲诈行为。
8.裸聊敲诈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及不雅视频、图像等,进而以损坏他人人格、名誉,揭露他人隐私相威胁索取财物。
9.网络套路贷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托网络平台媒介,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伪造资金流水、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10.网络暴力类。通过网络非法获取、曝光公民个人信息,以诬告陷害、恐吓威胁、侮辱诽谤、电话短信轰炸、线下滋扰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人肉搜索”“开盒挂人”“有偿代骂”“水军滋事”“刷量控评”“挑动对立”“恶意攻击”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传统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11.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开设赌场、催收非法债务。
12.“村霸”“乡霸”等农牧区黑恶势力。重点整治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操纵破坏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操控地方事务、垄断侵吞集体资产、控制公共资源等违法犯罪。
13.“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势力。重点整治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占资源,垄断、控制市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管理、合法经营秩序等违法犯罪。
14.“街霸”“市霸”等盘踞在行业领域的黑恶势力。重点整治在城市街道或繁华地带拉帮结派、逞强斗狠、欺压百姓,破坏一方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居民人身安全,以及盘踞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旅游景区等各类市场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垄断市场、收取保护费,破坏营商环境等违法犯罪。
15.严打涉未成年人黑恶犯罪。对胁迫、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与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黑恶势力,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三)其他涉黑涉恶关联线索
16.涉黑恶逃犯线索。涉黑恶逃犯活动轨迹、藏匿地点、资金往来、境外潜逃等相关线索。
17.涉“保护伞”线索。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通风报信、包庇纵容、违规干预案件办理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
18.其他涉黑恶及关联线索。和黑恶势力相关的涉枪涉爆、网赌电诈和黄赌毒、食药环、盗抢骗等突出违法犯罪线索,及其他涉黑涉恶线索。
二、举报须知
(一)举报线索尽量写明涉案人员姓名、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以及犯罪发生时间、地点、作案方式、资金往来、相关证据(录音、视频、聊天记录、合同、转账凭证等)。
(二)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将依据线索举报奖励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四)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并依法落实对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五)凡参与上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赃、检举同案人员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举报方式

日喀则市扫黑办 日喀则公安局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