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来源:县人民政府
浏览人数:0
日期:2020-12-01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民政工作方针、政策,结合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组织实施全县民政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指导乡镇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2.贯彻执行社团法规,研究起草本县社团管理行政规章,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和检查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搞好民间组织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

4.主管城乡社会救济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督查全县最低点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群众生活救助,临时救助;指导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建设。

5.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村民自治活动;研究制定社区工作、社区服务管理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协助搞好镇长和村(居)委干部的培训工作。

6.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全县行政区划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置、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

7.负责地名管理工作。承办本县地名的审核、命名、更名工作;承办标准地名发布的具体工作,提供地名信息;组织地名标志牌的设置与管理;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

8.组织、协调、指导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县际边界争议的调查,负责县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处理,向县政府提出界线勘定或仲裁建议。

9.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分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

10.主管婚姻登记工作。监督检查有关婚姻管理方针政策及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婚姻介绍机构的报批,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11.负责全县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管理工作。

12.负责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3.负责有关民政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和来信来访工作;指导基层民政信访工作。

14.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优抚安置等工作政策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15.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16.组织实施并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17.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制定我县相关保障政策。

18.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19.组织实施并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组织实施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20.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负责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的落实。协助部队做好征兵工作。

21.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申报本县拟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22.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负责退役军人信访工作。

23.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