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日喀则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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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6-2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精神,结合《西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藏政办发〔2019〕18号)精神,立足日喀则实际情况,现就日喀则市级与县(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主要矛盾,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进中求好、补齐短板工作总基调,正确处理好“十三对关系”,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要求,在中央与地方、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框架下,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合理划分市本级和县(区)权责,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范围,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规范市级与县(区)级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入手,首先将医疗卫生、生活保障等领域中与人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市本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对属于市与县(区)共同的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财力保障等由市、县(区)共同承担。

——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时调整国家基础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又要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在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比较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相对稳定的民生领域首先实现突破。

(三)主要目标

通过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力争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根据《西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首先纳入自治区与地(市)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的共六大类10项,由自治区全额承担的有2项。目前,首先纳入我市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的共五大类8项,其中:按比例分担4项,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的4项。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西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市级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实施方案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我市实际,可实施的为五大类8项:一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服务就业1项。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三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四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五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二)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

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制定和调整,所需资金按中央确定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负担。按照《西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目前中央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辅助保障等4项。原则上我市执行按国家基础标准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基本标准,对个别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我市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基本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视财力情况,因事制宜制定市、县(区)标准,并事先按程序逐级备案后执行。

对基本公共服务就业、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统一标准的事项,根据具体项目内容,待自治区制定基础标准后,再由市级和县(区)结合财力实际制定标准,并事先按程序逐级备案后执行。

自治区暂未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待自治区制定具体基础标准后,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三)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区、市、县(区)按比例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具体承担比例和规范如下:

1、区、市、县(区)按比例分担。针对突发的一次自然灾害,自治区启动1V级以上(含1V级)救灾应急响应的,受灾人员救助资金按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受灾人员救助按按7:2:1分级承担;日喀则市启动1V级救灾应急响应的,受灾人员救助资金按市、县(区)两级7:3比例分级承担;仅县(区)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受灾人员救助资金由县(区)本级自行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基础养老金高于中央部分)、困难群众救助2个事项,均按区、市、县三级8:1:1比例分级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剔除中央财政补助),按照区、市、县三级5:3:2比例分级承担。

2、市本级与县(区)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事项。医疗救助、残疾人服务、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等4个事项,遵循县财区(省)管原则,结合县(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四)强化县级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

县(区)级政府是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承担辖区内“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主要责任,应切实保障好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求,要落实好区(省)管县政策,积极争取自治区政策和财力支持,科学管理、安排、使用好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县(区)政府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要切实强化预算管理,合理安排自有财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全面落实保障责任。要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加大财源培植力度,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不断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增强县(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三、配套措施

(一)强化部门管理职责。各县区各部门务必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高度,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喀则市财政局在落实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县(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县(区)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县(区)财政要确保县(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县(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县(区)财政部门要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各级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